以“公益之名”守护美好生活!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3-01-01 作者:佚名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近年来,西藏检察机关在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聚焦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职责使命,践行双赢多赢共赢工作理念,督促、协调、配合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加大办案力度,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表示,公共利益归根结底是人民的利益。全区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切身需要,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以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实效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南木拉湿地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湿地保护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协同治理公开听证会
【要旨】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服务保障湿地生态和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地,保护生态平衡,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仲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仲巴县院)在依法对当地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繁衍地开展公益诉讼线索摸排及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仲巴县偏吉乡属马泉河流域湿地重要组成部分的南木拉湿地区域原有地貌改变、湿地沙化、地表植被干枯、湿地功能萎缩,高原湿地生态环境受到人为影响。
【调查和督促履职】
仲巴县院成立办案组对南木拉湿地进行初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入户倾听民意、走访相关部门核实案件基本情况,现场拍照、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制作湿地往年对比照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2022年5月,仲巴县院对本案立案调查。该院请专业摄影师通过无人机拍摄湿地整个现状,形成了具有完整性、科学性、专业性的视频资料。经调查发现,湿地每年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黑颈鹤、斑头雁、棕头鸥以及各种野鸭、鹬类等高原珍稀鸟类繁衍生息;湿地环境发生变化后,以上珍稀鸟类正在逐步向外迁徙。经对比2020年10月及2022年4月两期遥感数据提取的水体覆盖信息,南木拉湿地整体失水面积为3.91平方公里。
5月30日,仲巴县院召开“督促保护南木拉湿地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班子代表、村民代表作为听证员与行政机关代表参加会议。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向听证员介绍了调查情况、证据采集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通过大量的南木拉湿地被破坏前后图片、视频及检测报告对比,证明湿地原有地貌和植被的变化、湿地功能萎缩等问题。听证员一致认为,仲巴县属于高原地区,生态资源极为脆弱,南木拉湿地是各类珍稀鸟类的主要繁殖地,不能失水干涸,希望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进湿地水源恢复。
听证会上,仲巴县院依法向被监督行政单位送达检察建议。建议针对南木拉湿地现状制定修复方案;对湿地周边群众宣传湿地保护法及湿地对环境的重要性;修立保护性围栏及警示牌,严禁随意进出和踩踏破坏湿地植被。
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夏克勤到实地调研指导办案,并对湿地修复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仲巴县院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尽快修复湿地。当地政府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中提出的南木拉湿地功能萎缩、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的问题,制定修复实施方案,明确了湿地修复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全面启动湿地恢复工作。
10月17日,仲巴县院商有关部门,对南木拉湿地进行公益诉讼遥感监测显示,南木拉湿地水域面积已恢复到2020年10月19日以前的水平,达到7.14平方公里,生态功能正在逐步恢复。
【典型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迁徙鸟类休息和补充营养的中转站、栖息地,湿地的环境状况直接影响到迁徙鸟类种群的繁衍和生态系统的平衡,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发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既确保湿地水源畅通,又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日喀则市检察机关
督促保护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生物多样性保护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检察一体化办案磋商程序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着眼于野生动物栖息地功能需求,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为加强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湿地保护,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日喀则市院)组织开展“守护‘高原精灵’黑颈鹤、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专项监督活动工作,2022年2月深入自然保护区调查走访,发现存在生活建筑垃圾倾倒、非法开设砖厂、私自围铁丝占地、乱建灌溉用房、未设立防火标识等问题,影响黑颈鹤的栖息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为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日喀则市院与相关基层院组成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组多次前往保护区了解黑颈鹤分布、栖息环境保护、当地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及与自然共生情况;实地调查、拍照取证,并向当地群众询问,在证实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听取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分析研判,办案组认为黑颈鹤国家级保护区内的黑颈鹤栖息环境受到影响,行政机关存在怠于履职行为。
为防止保护区湿地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有效解决问题,拉孜县人民检察院于5月12日启动诉前磋商程序,向相关部门发送磋商函,召开磋商会议,就争议问题一同前往实地进行事实确认。经双方沟通协调,拉孜县林业和草原局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形成了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监测、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强生态保护宣传的磋商共识。
拉孜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跟踪问效,督促相关问题整改,推动清理砖厂4处占地9800余平方米,清理垃圾5余吨,净化环境2千余平米,设立防火标识2处7个,充实管护站工作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并在保护区设立警示宣传牌,黑颈鹤栖息地环境进一步改善,现有4千多只黑颈鹤在拉孜越冬栖息。
萨迦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6日向主管行政机关和当地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制止堆放垃圾的行为,尽快清理目前已堆放的砂石和砖块,平整核心区土地,恢复原貌;排查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乱堆乱占,发现问题依法进行整改;完善硬件设施,在保护区核心区内更新破旧的标示牌;增设警示标志,设置围栏和进出口关卡,禁止人员和车辆随意出入;健全科学、高效、合理的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落实生态岗位人员职能,加强值班值守和定期检查,提高日常监管工作水平;开展保护环境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环保意识,促进人与黑颈鹤和谐相处。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联合当地镇政府立即开展整改。期间与检察院召开两次会议,沟通整改情况和整改进度,并于11月10日将整改情况回复至检察机关。一是林草局联合镇政府成立工作专班,通过集中宣讲、微信、广播等平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当地群众了解保护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增强对黑颈鹤保护工作的理解;二是加大保护区内乱建、乱堆等破坏行为的整治力度,逐一排查堆砂石的情况,组织装载机、拖拉机和当地群众,完成清理保护区内砂石料、砖块,平整土地,播撒草种子、恢复植被;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面完善硬软件设施更换工作。在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安装远程高清监控系统,24小时跟踪监管,坚决防止保护区发生破坏行为;四是加大自然保护区境内宣传牌、标识牌更新工作。在国道沿线,打造黑颈鹤保护区双面大型宣传牌,不断提高游客及周边牧民群众对黑颈鹤保护区的生态地位、物种多样性的认识;五是针对部分区域采取铁丝围栏或设置禁止标识牌,防止人员和车辆在保护区核心区境内随意活动;六是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完成制定县、乡、村、管护员四级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确保层层责任落到实处,同时新增生态护林员;七是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野生动物生息条件。每周对保护区乡村道路两旁、水渠、河沟、林地、草地等区域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工作。
【典型意义】
保护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西藏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点,对保护区的监管是稳定西藏生态安全空间格局的重要节点,也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对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做到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区域实际,能动履职,针对办案难点和阻碍,有效利用检察一体化优势,上下联动组成办案组,形成办案攻坚合力。牢固树立“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办案理念,用好诉前磋商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治保护区生态乱象问题,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检察公益力量。
朗县人民检察院
诉胡某某等三人
非法捕捞雅鲁藏布江珍稀鱼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水生态保护野生鱼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珍稀鱼类资源保护案件中,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合力,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资源并重,维护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胡某某等三人驾驶白色长城皮卡车,携带橡胶气艇、增氧机、电瓶、电鱼干等工具,在雅鲁藏布江朗县仲达镇水域使用电击方式捕捞野生鱼。经鉴定,涉案鱼类中巨须裂腹鱼70条、拉萨裂腹鱼39条,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调查和诉讼】
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朗县院)于2022年1月对该案线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并履行公告程序。为合理确定生态修复诉求,朗县院委托水产专家就涉案鱼类生态价值进行评估,并就恢复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经评估论证,提出以增殖亲鱼的费用作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所需的赔偿标准,并出具修复补偿建议。
2022年3月,朗县院向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胡某某等三名被告共同赔偿水生生物损失及生态修复费17.0925万元、承担司法鉴定费4万元,共计21.0925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同年4月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研究所出具的建议等证据,证实了胡某某等三名被告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三名被告均表示无异议,并愿意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三名被告当场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笔款项主要由当地农业农村局用于购买鱼苗代为增殖放流。
为提升监督质效,5月,朗县院与朗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联合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雅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从快从严打击非法捕捞珍贵、濒危水生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6月,朗县院、米林县人民检察院会签《关于办理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资源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建立健全跨区域部门“分段保护、全程合作”的一体化协作机制,严厉打击涉水犯罪,凝聚保护合力。
结合本案情况,7月朗县院积极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群众对水产资源法规不了解、个别群众存在随意放生等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履职,一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共印制发放宣传单910余份、宣传册390余册,张贴禁渔告示、公告、公示260余张;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三是加强联合执法力度,联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林草及各乡镇开展专项行动,综合整治当地水产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野生鱼是当地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繁殖力低、生长缓慢,必须予以特别的保护。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运用“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协同模式,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从区域整治到长效机制建设,以能动履职推进诉源治理,以“我管”促“都管”,防范类似问题反复发生,保护当地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不受侵害,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违约金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欠缴违约金公开听证检察长办案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催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导致国有财产流失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积极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形成共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并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违约金全额收缴到位。
【基本案情】
昌都某投资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该出让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按约定如期完成了第一期、第二期出让价款支付,但未如期支付第三期价款,其中一号项目第三期出让款超期418天缴纳,产生违约金1457.5739万元;二号项目第三期出让款超期418天缴纳,产生违约金225.7895万元;三号项目第三期出让款超期910天缴纳,产生违约金686.4585万元。该公司共计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约金合计2369.8219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都市院”)在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对投资公司长期未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未依法追缴的情形,遂于5月11日立案调查。检察机关调取了行政机关“三定”方案以及签订的出让合同、缴款发票、缴费记录、催缴通知书等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主管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约谈公司负责人以及现场走访。5月26日,昌都市院检察长就该案主持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各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基础上进行了充分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同日,昌都市院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缴欠缴的违约金;切实履行土地出让资金收缴职责,完善收缴追缴制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昌都市院跟进催缴程序进度,共同分析研究催缴工作方法和措施,并于7月13日发出《关于按期落实昌检行公建〔2022〕1号检察建议书的函》。而后,西藏各地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全市上下全力紧抓疫情防控工作,违约金催缴事宜停滞,昌都市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案中止审查。10月下旬,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好转,昌都市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昌都市院恢复案件审查后,该公司于11月4日将欠缴的2369.8219万元违约金全额缴纳至市财政局账户,检察建议内容全部落实完成。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国计民生,及时足额收取土地出让资金是规范土地资源管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国有土地受让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逾期缴纳的还应按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本案中该公司未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发现了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但未取得实质性成效,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职,损害了国家利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长直接参与案件办理,带头攻坚,通过召开公开听证、圆桌会议、持续跟进监督等一系列措施,坚持疫情防控与检察公益诉讼两手抓、两不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追缴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有效避免国有财产流失。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快递单个人信息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快递单个人信息保护隐匿化技术处理防范电信诈骗风险
【要旨】
针对快递单直接显示用户个人信息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快递邮寄端的监管,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基本案情】
山南市检察机关发现辖区电信诈骗日益增多,主要原因是多家快递企业的快递寄运单未对用户个人信息采取隐匿化等有效保护措施,直接显示客户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存在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重大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山南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交由乃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乃东区院)办理,乃东区院于2022年4月立案调查。通过对快递单拍照取证、走访营业网点、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辖区各快递企业的快递单均未对寄件人姓名、手机号等采取隐匿措施,也未对寄件人进行信息安全提醒。经调查,发现快递企业具备对快递单隐匿化的有效保护机制,出现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主要原因是未将快递单隐匿功能向快递员培训到位。乃东区院与当地快递主管部门就完善快递单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召开座谈会,向邮政管理部门讲解了相关法律政策,听取邮政部门和快递企业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乃东区普遍存在快递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应当加强监管。
乃东区院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快递企业采取有效手段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制定了快递领域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并进行专项整改,组织快递企业负责人召开工作会议,要求企业积极与总部对接,升级收寄程序,加强寄递详情单中个人信息保护工作。6月,经乃东区院跟进调查,辖区内快递企业已完成收寄详情单寄件人、收件人姓名、电话号码隐匿化处理,有的企业还在快递网点悬挂了信息安全提醒标语,快递单和快递员通信终端上对相关个人信息已全部实现隐匿化技术处理。
【典型意义】
快递管理系统和运单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围绕快递收发前端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通过与行政机关和快递企业代表进行沟通,共同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快递企业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qwfb/202212/t20221229_39402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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