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5期>私炼铝锭污染环境,判了!
时间:2023-01-0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点击蓝字 |关注“广西检察院”
12月28日,由东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某海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东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间,被告人曾某海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租用东兰县兰木乡某村闲置的养鸡场开设铝锭提炼厂,后从网上招聘熔炉工人进场建造溶炼炉和冷却炉,并从网上购买废电容等电子元器件、易拉罐、铝线铝块等原材料进行焚烧、提炼铝锭。
该厂正利用窑炉进行熔铸铝锭
2022年4月20日,铝锭提炼厂被河池市东兰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现场扣押废电容等电子元器件43.078吨、铝锭146条、碎铝皮6.329吨、飞灰6.633吨。经河池市东兰生态环境局认定,该铝锭提炼厂使用的废电容等电子元器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9的危险废物。
被告人曾某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社会影响恶劣。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东兰县检察院依法对曾高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曾某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为消除污染持续存在状态,防止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东兰县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人曾某海承担铝锭提炼作坊现场废物监测费、疑似污染地块监测费、场地清理费等费用共计6.25万元;2.判决被告人曾某海拆除铝锭加工设备和恢复养殖场的原来状态。
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围绕焦点问题充分陈述意见。被告人曾某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以及公益诉讼诉求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东兰县法院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海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需恢复场地原状和支付涉案废物处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25万元。
审核 | 邓铁军
编辑|陆玉鑫
校对 |黄玉洁
来源 | 东兰检察
权威检察微信
搜索公众号“广西检察”
或扫二维码关注尊龙凯时ag旗舰厅
欢迎投稿|2812717001@qq.com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s4z7vc0_zfc-g8grppzmg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尊龙凯时ag旗舰厅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尊龙凯时ag旗舰厅的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2023-01-03“习近平总书记的20...
- 2023-01-03全国政协举行新年茶话...
- 2023-01-01检察日报:内蒙古:开...
- 2023-01-01检察日报:张莉:“不...
- 2023-01-01检察日报:能动履职 ...
- 2023-01-01检察日报:擦亮密切联...
- 2023-01-01亮相中国角!广东省生...
- 2023-01-01伊金霍洛旗:“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