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家暴公害……守护“她”,人大代表这样说
时间:2023-01-01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检察日报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创新部研发总监史玉东曾建议将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作用。
日前,总结推广各地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经验,引发人大代表的关注和热议。
促进平等就业
依法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妇女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的基础。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有多年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她坦言,实践中,对女性的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还远远不够。基于生理原因,女性承担着生育的使命,孕期、哺乳期的女性会需要得到更多照顾,而有些企业对孕产期妇女明显缺乏关怀。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妇女劳动权益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中就反映了这个问题。渭城区多家超市、商场等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存在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不到位的问题,如未保障哺乳假,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加班、夜班;未组织定期体检,未将体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未承担全部体检费用;未制定或落实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的制度,损害了广大妇女劳动权益。对此,渭城区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并推动涉案用人单位建立防止女性职场性骚扰制度。
现实中,有的企业为避免这些“麻烦”,在招聘时直接亮明条件:“限男性”。针对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违规发布歧视女性招聘信息的问题,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反就业歧视为切入点,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对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审核机制督促整改。
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则借助“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力量,针对辖区内企业残疾人招聘涉嫌性别歧视问题,精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纠正整改。
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某些企业在招聘时限招男性,检察机关的调查显示,这些岗位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这显然是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超指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
随着网络招聘模式的逐渐普及,妇女就业歧视的违法行为更趋隐蔽,给行政机关监管、妇女就业维权带来一定困难。黄超表示,北京铁路法院办理的这起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从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监管盲区入手,依托大数据筛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激发行政机关监督执法主动性,规范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审核管理职责,有效避免歧视性招聘信息的发布,拓宽妇女就业渠道,注重溯源治理,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护合力,值得肯定。
消除家暴公害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同江市经济合作促进中心副主任刘蕾一直呼吁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她提出,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以及培训和统计、经费保障方面是否尽责;公安机关在立案、处置、告诫书出具及查访时是否尽职;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是否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都应该纳入检察监督范畴。
检察机关也一直在反家暴领域积极稳妥地开展公益诉讼工作。2021年11月,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与县妇联共同开展“消除对妇女家暴、维护妇女权益”专项行动,采用综合调研、数据对比等方式,查阅全县近3年涉妇女家暴样本1000余份,发现存在公安机关处理警情不到位、卫生部门监管不严等问题,并排查出“金某某疑遭家暴”等3条重点线索。宝应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进行磋商,促成其对相关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
针对金某某疑遭家暴的线索,宝应县检察院调查发现,金某某,智力残疾四级,被丈夫郝某某殴打致伤。接诊医院发现残障妇女遭受暴力殴打而未报警。该院进一步调研发现,县域内87%的医疗机构未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遂向县卫健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涉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作出相应处理,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和考核检查;建立健全全县医疗机构受家暴妇女接诊处置强制报告工作流程;加强与相关责任单位协作配合,完善联动保护工作机制。
针对个案中反映出有关部门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惩处、协作等方面的不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三级检察机关通过构建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格局,灵活采用磋商等办案方式,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联动履职,切实保障涉家庭暴力妇女的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绝非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反家庭暴力检察公益诉讼,是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重要体现。”刘蕾对检察机关的主动作为给予积极评价。
维护人格尊严
黄美媚注意到,网络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侵害不局限在身体的侵害,还有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的侵权,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随着社会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提升,公共场所隐私权益问题应该引起关注和重视。
“某公司在女性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女更衣室内安装监控摄像头,并通过公共大厅监控显示屏实时显示更衣画面,时间长达十年,严重侵犯了妇女隐私权。”黄美媚提到的是浙江省嘉善县检察院办理的督促保护妇女隐私权益行政公益诉讼一案。
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后,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开展全过程、跟进式监督,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场所妇女隐私权益专项保护,织密织牢妇女合法权益防护网。
“很多女性比较隐忍,遇到这种事情,会想着息事宁人。该案中,部分女性员工发现摄像头的问题,因心存顾虑而选择沉默。我认为检察机关的主动作为,让女性有了靠山,权益保障真正长出牙齿来。把这样的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出来,就是一种警示、一种震慑。”黄美媚说。
商业活动中,有的企业发布含物化矮化女性或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低俗内容的广告进行恶意营销,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广大女性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针对妇炎洁广告中出现的大量低俗、恶俗、媚俗用语,江西省樟树市检察院结合专家意见、公开听证结论,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约谈企业并责令下架相关产品,开展低俗广告专项整治活动,促进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合规发展,规范广告发布等经营行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江西省樟树市检察院通过“回头看”跟进监督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严防个人信息泄露
生活中,我们会听到这样的抱怨,一位孕妇刚在医院建档,就收到婴幼儿产品的广告推销。这往往有“内鬼”作祟。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诉王某红侵犯孕产妇生育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揭开了“内鬼”牟利的手法。
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干警调取查看孕产妇生育信息。
2016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红利用其在滨海县某镇中心卫生院工作的便利,获取孕产妇、新生儿等生育信息共计25124条,转手卖给当地母婴店和儿童摄影馆,后者用于定向推销母婴产品、新生儿照相等产品或服务。王某红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32万元。
2021年4月22日,滨海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王某红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王某红承担民事赔偿金3.32万元,并在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获法院支持。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存在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隐患问题,滨海县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现有的孕产妇信息泄露隐患,从制度建立、设备更新、人员管理等方面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卫健委立即召开全县医疗机构警示教育大会,签订信息安全保密责任状,建立孕产妇、新生儿信息专人保管、“双人双密”的保护制度。
黄超指出,生育信息数据庞大,一旦泄露极易引发针对妇女的电信诈骗、定向促销、人身骚扰等多种关联违法犯罪活动,给相关家庭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该案中,检察机关在通过刑事检察从严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行业领域整治,维护了孕产妇生育信息安全。
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张莉十分关注“三农”问题,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公益诉讼案感触颇深。
该案中,针对基层政府违法收回“外嫁女”土地、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基层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切实解决辖区内类似侵犯妇女合法权益问题。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综合治理,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意义重大。”张莉说,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最大短板、最大难点都在农村,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希望相关部门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农村,切实关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史玉东指出,这次修法力度很大,不仅就近年来热点议题如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甚至细化至女性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母婴室建设等生活细节。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并且规定对于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大众传媒贬损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史玉东建议,检察机关要把监督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统一正确实施作为能动司法的重要内容。最高检要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各责任主体“应当”但未履职尽责,造成众多妇女的合法权益长期、严重、普遍受到侵害的情形,强化检察监督。在监督方式上,检察机关尽可能通过诉前程序或者非诉方式监督纠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全国妇联可会同最高检、最高法共同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专题调研论证,就受案范围、起诉标准、证据规则、诉讼请求、执行监督等达成共识,并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予以明确。
黄超代表: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某些企业在招聘时限招男性,显然是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黄美媚代表:这些案例都非常典型,反映了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侵害妇女权益形式。案例的发布既有普法意义,对潜在的不法行为也有震慑作用。
刘蕾代表:家庭暴力绝非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反家庭暴力检察公益诉讼,是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重要体现。
史玉东代表:建议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监督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张莉代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最大短板、最大难点都在农村,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希望相关部门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农村,切实关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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